包头市供水条例/第五章 用水第六十二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供水单位同意,在公共供水管道、管道直饮水供水管道上直接取水的;(二)未经过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用水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的;(三)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四)擅自转供、转售公共供水的。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5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