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供水单位同意,在公共供水管道、管道直饮水供水管道上直接取水的;

(二)未经过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用水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的;

(三)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

(四)擅自转供、转售公共供水的。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