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用水户和供水单位对水表准确性提出异议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定,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单位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