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非居民用水户应当按照下达的用水计划用水,超定额用水的实行累进加价;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水价实行高额累进加价。

居民生活用水在满足基本生活用水量的前提下,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超定额累进加价、高额累进加价及阶梯式计量水价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