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供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第四十四条已修改供水单位发现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恢复水质,同时立即通知受影响的用户,并报告供水、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供水水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时,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5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