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供水设施的重点部位划定安全保护范围。供水单位应当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