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城镇道路等,需要配套建设供水设施的,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