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在水土保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