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非黄河流域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和国家规定的水土流失防治相关标准进行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的,由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5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