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水土流失是指由于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资源的破坏和损失。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