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全市总体工作部署拟订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中涉及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