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时,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本市的地方性法规依据,因行政管理需要,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有关立法权限和罚款限额的规定。

市政府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措施。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