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市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市地方性法规修改后,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

市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除由本市其他的地方性法规废止该地方性法规的以外,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