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地方立法应当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地方立法工作的途径和渠道。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