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地方立法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基本原则,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应当从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充分体现地方特色,发挥地方立法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作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市地方性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章应当明确、具体,突出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