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市地方性法规/第五节 法规的报请批准、公布第四十七条有效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报请批准的市地方性法规,在批准决定草案交付表决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要求撤回。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