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报请批准的市地方性法规,在批准决定草案交付表决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要求撤回。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