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规,由常务委员会报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报请批准法规时,应当提交书面报告、法规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报请批准的法规与省人民政府规章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予以说明。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