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市地方性法规/第三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二条有效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