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市地方性法规/第三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审议、审查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