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审议、审查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