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市地方性法规/第三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五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