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意见。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