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市地方性法规/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的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十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