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或者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