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城市山体保护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社会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实现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统一。

城市山体保护实行保护名录和保护线制度。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