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城市山体保护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山体,是指景德镇市中心城区(含浮梁县中心城区)和乐平市中心城区纳入城市山体保护专项规划范围内的自然山脉和山地。

本条例所称城市山体保护,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规划、管理、修复等综合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人为活动和自然因素对城市山体及其生态的破坏,保持城市山体自然景观和生态功能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