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城市山体保护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办理勘查和采矿许可,已批准许可的应当有序退出。

城市山体保护范围内除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重大公益性项目建设外,不得办理国有林地绿化规划和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变更许可,不得办理国有林地的树木采伐许可。

城市山体保护范围内已办理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手续但尚未实施开发建设的城市山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应当依法收回。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