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城市山体核心保护区范围内除依法建设的下列项目外,禁止其他建设项目:
(一)城市山体保护、生态修复及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施;
(二)国家、省、市重大基础设施,重大公益性项目设施,军事、保密等特殊用途设施;
(三)消防、能源、通信、气象、地震监测等公共基础设施;
(四)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一般保护区范围内可以建设除前款规定的项目外,还可以建设城市山体公园、景观游赏、市民休闲等设施。
前两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办理审批手续时所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应当包括城市山体保护和修复治理方案。
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应当按照城市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的规定保持山貌完整。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