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城市山体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经批准的城市山体保护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由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一)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发生变更的;(二)因省级以上项目建设确需修改的;(三)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