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城市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区域位置、城市山体植被、生态功能等因素划定城市山体保护线,保护线范围内的城市山体按照核心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进行分类保护。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