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城市山体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林业、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根据城市山体的现状,确定城市山体保护名录,划定城市山体保护线,组织编制城市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城市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其他专项规划和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