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或者终止服务:

(一)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的;

(二)携带无约束措施的动物乘车,导盲犬除外;

(三)向车外乱扔废弃物,在车内吸烟,损坏、污损车辆或者车载设施设备的;

(四)无看护陪同的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要求乘车的;

(五)在禁止停车的路段要求乘车,遇红灯停驶时上、下车的;

(六)未按照规定支付车费及过桥、过路等费用的;

(七)乘客的要求违反交通管理、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