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服务第三十五条有效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的驾驶员在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约车成功后主动与乘客联系,确认上车时间、地点等信息;(二)按照服务平台生成的订单提供运营服务;(三)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或者使用未取得车辆运营许可的车辆提供运营服务;(四)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巡游出租汽车停车场(站)排队候客;(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