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服务第三十四条有效从事巡游出租汽车运营的驾驶员在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车辆空车待租状态下,不得在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绝载客,不得在乘客集散点或者路边待租时拒绝载客;(二)接受电召等预约服务后,应当按照承诺提供服务;(三)不得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载客。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