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从事巡游出租汽车运营的驾驶员在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车辆空车待租状态下,不得在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绝载客,不得在乘客集散点或者路边待租时拒绝载客;

(二)接受电召等预约服务后,应当按照承诺提供服务;

(三)不得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载客。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