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