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有效为加强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规范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