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七座及七座以下乘用车,车辆登记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运营要求,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确定。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