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网约车平台公司发放明确经营范围及经营区域、经营期限为四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