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粮食收购,是指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

粮食经纪人,是指以个人或者家庭为经营主体,直接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农民专业合作社批量购买粮食的经营者。

政策性粮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粮食经营者购买、储存、加工、销售,并给予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粮食,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储备粮。

粮食加工,是指通过处理将原粮转化成半成品粮、成品粮以及其他食用或者非食用产品的活动。

超标粮食,是指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要求的稻谷、玉米等原粮。

技术规范,是指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制定的补充技术要求。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