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鼓励粮食经营企业利用仓储、烘干等设施,为粮食生产者提供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等专业化服务,促进粮食提质减损。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