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用于调节全省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省级粮食储备制度,规范省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及相关管理和监督等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