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章 军人死亡抚恤第十八条有效烈士褒扬金发给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遗属的范围按照前款规定确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