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确有困难或者情况紧急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下列资料可以作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材料:

(一)出警记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报案材料、询问笔录、讯问笔录;

(二)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证人证言,加害人保证书、悔过书、调解协议书;

(四)伤情鉴定意见、诊疗记录、伤情照片或者相关病案材料;

(五)文档、图片、短信、电子邮件、电话录音、即时通讯记录等相关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

(六)相关单位接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七)其他可以作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材料。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