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有效被告实施垄断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的,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查明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判令被告停止被诉垄断行为尚不足以消除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人民法院可以判令被告承担作出必要行为以恢复竞争的法律责任。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