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选择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和接待服务能力的景区、住宿、餐饮、客运经营者作为服务提供方和业务合作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