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旅游市场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旅行社和其他旅游经营者擅自使用旅游集散服务中心、票务中心和其他有一定影响的企业、社会组织名称进行经营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