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旅游市场条例/第六章 交通和自驾游第四十三条有效从事旅游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质、资格,按照旅游运输合同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变更运输路线、更换运输车辆和船舶,不得超载运行,不得中途甩客或者搭载与旅游团队无关的人员。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