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从事旅游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质、资格,按照旅游运输合同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变更运输路线、更换运输车辆和船舶,不得超载运行,不得中途甩客或者搭载与旅游团队无关的人员。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