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旅游景区、游客集散中心等场所停车场的建设和运营,充分利用非核心道路和其他闲置空间科学设置停车场、停车位,保障节假日和旅游旺季停车需要。
景区及其周边利用公共资源设置的经营性停车场应当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在停车场入口处显著位置公示。停车场工作人员应当佩戴停车场主管部门监制的统一服务标志,出具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