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在行程中安排旅游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