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格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账记录等规定,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和国家明令禁止的野生动植物。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