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旅游市场条例/第四章 住宿和餐饮第三十四条有效餐饮经营者在销售各种食品、烟酒和其他商品以及提供服务时,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欺骗、诱导旅游者进行消费。餐饮经营者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餐具,不得以“消毒餐具费”“消毒餐巾费”等名义强制收费。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