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旅游市场条例/第二章 旅行社和导游第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不得以购物(会员)送旅游、旅游赠礼品和康养活动等名义,或者以行业组织、学会、车友会、驴友会、俱乐部等形式,从事旅行社业务。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